为此,有些学者批评他在权利问题过于保守,回避许多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实体人权内容。
于是,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把经济发展效率作为衡量政府统治正当性的主要指标:效率持续提高,政府威信随之上升,统治的正当性亦随之增加。这种关系"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
金钱收买了有权势的组织选举的官员,从而损害了一人一票的原则。非国家权力公域的大小,通常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发达程度,当国家权力范围内的公域完全消解在非国家权力的公域之中,民主便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从歧视、排斥外族人的狭隘氏族意识,转为以地域为标志的各族杂居共处的国家意识。个人自由是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不再受强制性的特权身份等级的束缚,而是通过契约与其他人发生联系。既然个人无法摆脱社会而独立存在,独往独来,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形式既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个人自由,又能最行之有效地维持群体互惠合作?显然,并非所有社会共同体都能负载这项使命,一切非自愿共同体无法确保个人自由。
在现代社会,个人主义价值观表现为独立的个人原子观、占有性个人权利观和索取型个人功利观。为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避免秩序危机,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现代社会开始转向第二阶段,即政府干预阶段或称福利国家阶段。法国由此确立了权力法定原则:权力因法律而设,且受制于法律。
四、国家与国家机关:抽象国家法人意志实现之必由路径 如前所述,国家是权力主体的法律人格化,是抽象的法律人格,因此,权力意志的实现路径便成为国家法学所面临的下一个问题。第三步,作为拟制法人,国家通过国家机关表达其意志。从纯粹法学及国家基本理论观点来看,国家机关的性质在各个领域都是一致的,他们从宪法中获得职能,并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因此,马尔贝格更清晰及简约地道出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即国民是国家的权力行使主体,国家是国民的法律人格。
[35] 代表指宪法授权的、可以表达国家最初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体或公共机关,而官员则仅能表达衍生意志,执行代表的意志。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这也是马尔贝格国家学说饱受诟病的一大原因。[1] Olivier Jouanjan, Eric Maulin «Introduction - La théorie de létat entre passé et avenir. Journées en lhonneur de Carrés de Malberg », Jus Politicum,n°8.[http://juspoliticum.com/article/Introduction-La-theorie-de-l-Etat-entre-passe-et-avenir-Journees-en-l-honneur-de-Carres-de-Malberg-549.html].最后访问于2017年8月31日。2.批判议会主权,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建构提供理论雏形 马尔贝格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法文本认真对待,认为国民主权原则正逐渐被实践中的议会主权原则所僭越。一言以蔽之,国家机关并不具有自主性权力,仅仅是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限。
同前注39,t.1,p.62:国家的起源对于法律科学而言仅仅是一个事实,不需要进行法律确认(la naissance de lEtat nest pour la science juridique quun simple fait, non susceptible de qualification juridique)。对大革命时期宪法文本的精确解读,是马尔贝格实证主义研究思路的精髓所在,也是马尔贝格国家学基本命题的理论起点。在马尔贝格的诸多作品中,实定法秩序是圣经般存在,宪法规范中隐含的法律原则是真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化、全球化、世界化对国家概念进行新一轮冲击。
欧盟等区域化组织的出现促进了全球化的加速,国家一般理论继续式微。至于政治统一体如何克服内在的分歧,如何营造必需的同质性,并非宪法的职责所在。
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家则主要体现为法人格。因此,马尔贝格认为立法机关是唯一的国家机关,是表达国家最初意志的机关,而这一最初意志是级别最高、最为重要的意志(volonté primordiale et supérieure)。
中译本参见[英]马丁·洛克林:《为国家学辩护》,王锴译,载《北航法学》2015年第2期。国家是有组织的共同体,公权力行使由相关的法秩序支配,配置公权力的法就是国家的宪法。[62] 2.研究方法存在混杂乱相 马尔贝格国家法学思想的核心是实定法秩序(droit positif),与自然法相区分。君主拥有对立法的暂停通过权(veto suspensif),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民意志只能在议会和君主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完整表达。在刑事司法领域,对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也有争论。但国家机关并不能将所有自然人的行为均纳入其中,自然人仅在宪法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能以国家名义表达意志。
法国1791年宪法上所确认的代表制实际上体现的是立法机关和君主的二元结构。而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实际上是人民的自我约束。
立足马尔贝格的国家机关论,我们认为,在实证国家法学视角下,全国人大是唯一的国家意志表达机关,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均受到其制约。[46]但马尔贝格的国家法学思想却夹杂着价值判断,虽高举实证主义的大旗却带有某些自然法的思想,由此引发了对马氏国家法学理论基石的追问:纯粹法律上的国家是否可能? (一)马尔贝格国家法学思想的影响 马尔贝格的国家法学思想系统、完整,在诸多学说林立的时代里产生了不朽的影响,尤其是对法国公法学中的国家法学地位、研究方法的演变以及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构建。
正是在这一学术背景下,马尔贝格成为极少数认真对待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律文本的宪法学者。[32]对此,马尔贝格承认: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国家机关应获得法律授权,宪法是法律秩序的顶点。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家国天下论、国家由领土、主权、人民三要素构成等论述具有相当的认同度。在单一主体说下,国家是唯一法人,国家机关是国家法人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国家法人的行为,国家机关并不具有主体地位。应当说,国家如何成为一个可以在法律上负责任的主体,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一)明确国家机关的范围:国家机关理论中的机关 耶利内克认为,国家机关虽不具有独立于国家的人格,但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方方面面,因此外延十分广泛,包括选民、国家元首、行政首脑、部长、省长、法官、公务员以及整个国家官僚体系。
马尔贝格的实证主义方法影响了第四、第五共和国的许多著名学者,如弗朗斯瓦·惹尼(François Gény)、埃森曼、约瑟夫·巴特勒米(Joseph-Barthélémy)等。此外,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密不可分,契约之下,人人平等,无法产生凌驾于个人之上更高级的法人,也就不能产生公权力(la puissance publique)。
[70]我们认为,当下中国宪法学理论中国家与国家机关复杂关系的两个命题可以得到一定厘清: 其一,关于国家与国家机关是单一主体还是多元主体的问题。但马尔贝格反对这一观点,认为作为国家统治力的主权并非国家的核心要素,国家统治所需的全部权力才是。
在此基础上还提炼了国家拟制法人说及单一国家机关理论等核心观点。尤其是在埃氏理论下,国家人格应与自然人的行为相重叠,在国家内部容易造成二元分化,而马尔贝格认为人格的概念恰恰是为了聚合,而不是分化。
总体而论,马尔贝格以国家的法律建构为目的,以国民主权的确认为主线,以大革命法律思想为渊源,实现了逻辑上的三步推进:第一步,从大革命实证法上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主权及人民主权的优越性,并实现了最高权力的双重变迁。[63] 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规范的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12]在实定法层面上,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分别确认了国家作为国民法律人格化的主体拥有主权。耶利内克虽然区分了这两种研究路径,但他认为国家法律秩序与国家目的紧密关联。
为对抗德国法对阿尔萨斯的渗透,马尔贝格尝试论证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国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国家产生的基础。国家机关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中行动。
[65] 参见许可:《民法与国家关系的再造》,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归根结底,国家处于主权实施的过程中,而这种主权是实现国家及其持续性的基本原则。
根据马尔贝格的解读,国民主权原则只拥有纯粹否定的意义:任何个体、团体、阶级抑或政党都无法宣称自己是主权者,主权只属于整体的、抽象的以及不可分割的国民。[16] 同前注5 , t.1, p.87. [17] L.DUGUIT, Traité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t. 1, p.48, cité par carré de malberg, Contribution, t.I, p.21. [18] 同前注5, t. 2, p. 168. [19] 同前注18,p.169。
文章发布:2025-04-05 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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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特权身份制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是:以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权利结构,取代了不平等的等级权力结构。
索嘎